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995號
PCDV,108,司聲,995,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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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武雄 
代 理 人 楊有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李總圓即李楊美玉繼承人

      李福奎即李楊美玉繼承人

      李香即李楊美玉繼承人

      李綢即李楊美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楊美玉前依鈞院72年度全字 第2166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被繼承人 李楊美玉、相對人李總圓李福奎、李香、李綢迄今尚未提 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楊美玉聲請本院72年度全字第2166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閱本院72 年度全字第2166號及72年度執全字第1678號假扣押保全程序 暨執行卷查明屬實,惟被繼承人李楊美玉未有向聲請人提起 本案訴訟。嗣被繼承人李楊美玉於民國84年12月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李總圓李福奎、李香、李綢,而繼承人即相對 人李總圓李福奎、李香、李綢亦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 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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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