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邱文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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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湘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 消債更字第13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01 元,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801元,共計6年即72期,總 清償金額為116,87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 ,989,634元之2.34%,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7 98,376元之6.5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0,0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514,872元後,尚餘85,128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6,872元。另參諸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 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無任何投保紀錄)與聲請人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人力派遣公司,係有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估列每月收入為23,100元,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 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 投保薪資,並無明顯較低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泰山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各階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分別為21 ,899元及20,299元(係按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 入23,100元扣除各階段之每月還款金額依序為1,201 元及2,801元計算而得;並包含各該階段分擔扶養一 名至二名未成年子女及分擔扶養母親之每月扶養費在 內)。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 證,然經本院衡酌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 因素,同時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 在使聲請人得以透過更生程序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外, 並令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仍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需求;本院復再參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北市政府 所公告之109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 0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 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核之,據 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 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3,100元, 依序扣除各階段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1,899元及20,2 99元後,尚餘之1,201元及2,801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 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 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 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 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01元,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801元,共計6年即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16,872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8年9月11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21%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147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42元
(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7.00%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324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756元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10%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49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5元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17%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86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01元
(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52%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42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99元
(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39%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101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35元
(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35%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40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94元
(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4.68%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296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691元
(9)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權比率:1.90%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23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3元
(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68%
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92元
第5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15元
(以上第1期至第53期每期清償金額之各期總數均含尾差1元,請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