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29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賴志誠即賴志堅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志恒即賴志堅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志超即賴志堅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淑鴦即賴志堅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淑惠即賴志堅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淑珍即賴志堅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淑真即賴志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志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壹萬 陸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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