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傅建國
被 上訴人 洪桂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22號修復漏水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