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22號
PCDV,107,訴,1722,2020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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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傅建國 


被 上訴人 洪桂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22號修復漏水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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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