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鄭林蘭
鄭源東
鄭鴻源
鄭秋蜜
鄭春美
鄭世勳
鄭愛勳
林玉霞
鄭人豪
鄭安庭
蔡桂秋
鄭懿慧
鄭國偉
鄭傑仁
鄭玉禮
周鄭碧玉
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30至34「新北市鶯歌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大溪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35至37「新北市鶯歌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三峽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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