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9年度,15號
PCDM,109,聲再,15,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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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江道仁



代 理 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
331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道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規定業於民國109 年1 月 8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0日生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 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 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 之。」另修正後之同法第433 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 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319號刑事確定判 決聲請再審,然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 原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有其刑事聲請再審狀1 份可查,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 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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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