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31號
PCDM,109,簡,231,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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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瑜



      蕭榮偉



      陳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偵字第34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伯瑜蕭榮偉陳美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弟49號」更正為「第49號」、第12行「12分」更正為「11分 」、第13行「50分」更正為「49分」、第18行「46分」更正 為「47分」及「41分」更正為「40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二末行補充「被告3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伯瑜蕭榮偉陳美惠,有據實申報廢棄物清 理流向之義務,竟為不實之申報,實屬不該,兼衡其等素行 、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4898號
被 告 陳伯瑜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榮偉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惠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伯瑜佳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承攬新北市108土拆字 弟49號拆除工程(位於新北市○○區○○段00地號),並於 民國108年4月29日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經核准在案,係屬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檢具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 之事業」,陳伯瑜並委由蕭榮偉所經營之展增環保有限公司 協助清運廢棄物至再利用機構即陳美惠所經營之同怡資源處 理有限公司所屬分類場處理。詎陳伯瑜蕭榮偉陳美惠均 明知應依實際情形,核實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竟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之犯意聯絡,由蕭榮偉於108年5月3日12時12分及同日1 3時50分許,以展增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HAA-109



2號車輛未至上開拆除工地載運廢棄物,而係於拆除工地鄰 近之國順預拌廠刷取申報聯單(聯單號碼F13Z000000000000 及F13Z000000000000)之事業條碼後,即由展增公司司機駕 駛上開2輛車輛直接開往再利用機構即陳美惠所經營之同怡 公司廠區之入口附近,分別在同日12時46分及同日14時41分 ,再次刷取申報聯單之再利用條碼,完成連線上網確認聯單 內容之申報作業(俗稱跑空單)。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及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伯瑜蕭榮偉陳美惠於偵查中 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出具之佳益營造有 限公司、展增環保有限公司同怡資源處理有限公司疑似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移送臺灣新北地檢署偵辦資料、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建混合物處理契約書、GPS軌跡跟車 查核紀錄表、錄影檔案清單及摘要、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 台截圖及歷史軌跡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 中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聯單號碼F13Z000000000000 及F13Z000000000000三聯單、再利用申報資料等資料在卷可 證,事證明確,是被告3人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嫌。被告3人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地反覆為之,性質上應屬接續犯, 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秦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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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怡資源處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增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