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9年度,7號
PCDM,109,智易,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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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224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怡明知「正韓復古狗狗剌繡刷破牛 仔褲」圖片2 張,係波爾黛妮工作坊即告訴人王琬淇享有著 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告 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其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於民國 107年夏季某日,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住 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網路上將上開圖片予以下 載後,旋於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jiayel」在其賣場,刊 登販賣上開圖片商品之廣告,並上傳上開圖片供銷售商品使 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 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 告訴,有陳報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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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