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黃青雅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複代理人 范明賀
被 告 王冠融(即王耿陽之承受訴訟人)
王則欣(即王耿陽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王怡之(即王耿陽之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代理
人 葛軍(即王耿陽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黃滄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76號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確定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本件於上開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 度家訴字第76號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各1 份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