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證據欄補充「呼器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各1份」。
㈡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並 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 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公共危險 案件前科紀錄(構成累犯,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 ,詎不知警惕,仍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 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8毫克,逾法定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 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 業為司機,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9號
被 告 黃世斌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斌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2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4年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 服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108年12月8日晚間9 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公司內飲用 加米酒之燒酒雞後,未為充分之休息,仍於同日晚間9時1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 市○○區○○路00○0號居所。嗣於同日晚間9時22分許,行
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查,並對其實施 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間9時31分許,測得吐氣內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世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蘆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 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飲用酒類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 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楊 唯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