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092號
PCDM,108,訴,1092,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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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威澧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被   告 林弘民


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24726 、24727 、249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威澧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及附表二編號2 、9 、18、26至30、48至49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4 至5 及附表二編號1 、3 至8 、10至17、19至25、35至47所示之毒品及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弘民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及附表二編號2 、9 、18、26至30、48至49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4 至5 及附表二編號1 、3 至8 、10至17、19至25、35至47所示之毒品及如附表二編號50、55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王威澧林弘民均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 氧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及PMA 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愷他命、5-甲氧基-N- 甲基-N- 異丙基色胺、1-氯苯基-2- (1-吡咯烷基)-1- 戊酮、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 、氟安非他命、1-(5-氟戊基)-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 )吲朵、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按以下第三級 毒品起訴書均漏載)芬納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 丁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苯基乙基胺己酮、氯乙基卡西酮 、4-乙基-2,5- 二甲氧基本基乙基胺、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卡西酮、Cl-Alpha -PVP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硝西泮、氯二甲基卡西酮(按起訴書漏載)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 竟仍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3,4-亞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



4-甲氧基安非他命及PMA 、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硝甲西泮、愷他命、5-甲氧基-N- 甲基-N- 異丙基色胺 、1-氯苯基-2- (1-吡咯烷基)-1- 戊酮、3,4-亞甲基雙氧 -N -乙基卡西酮、氟安非他命、1-(5-氟戊基)-3- (1-四 甲基環丙基甲醯)吲朵、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芬納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甲苯基乙基胺 戊酮、苯基乙基胺己酮、氯乙基卡西酮、4-乙基-2,5- 二甲 氧基本基乙基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Cl-Alpha-P VP及販賣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氯二甲基卡西酮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8 年7 月間,由王威澧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宋」之成年男子(下稱「小宋」)約定以「回帳」之方 式販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毒品 咖啡包後,復將該等毒品咖啡包及自其他管道取得之如附表 二編號21、22至32、35至47、48至49分別所示之梅片、一粒 眠、愷他命及大麻等毒品,交由林弘民藏放在其位於新北市 ○○區○○路00號5 樓之住處,由林弘民王威澧之指示進 行分裝,並伺機販售予其友人,王威澧再使用「小宋」提供 之微信通訊軟體暱稱「麥醫生」之帳號通訊錄,伺機對外販 賣。嗣於108 年7 月29日凌晨,林弘民於其住處樓下,將如 附表一編號5 之愷他命2 包及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毒 品咖啡包936 包交付王威澧,由王威澧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外出販售,尚未及售出 ,而於同日4 時25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與廣權路 口時,為警攔查,經警徵得王威澧之自願性同意搜索後,當 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另經警於108 年7 月31日9 時許 ,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前,持拘票將林弘民拘提到 案,並徵得其自願性同意前往上址住處搜索,又當場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



惟檢察官、被告林弘民王威澧(以下均逕稱其名)及其等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99 至202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 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林弘民王威澧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726 號卷 (下稱偵字第24726 號卷)第77、127 頁反面、本院卷第 196 、300 頁)】,且與證人即本案車輛之登記所有人之 公司老闆邱鴻城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727 號卷(下稱偵字第24727 號卷 )第62頁正、反面】,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 8 年7 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帳冊影本 、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26幀、林弘民手機通訊軟體畫 面翻拍照片共7 幀、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0幀、帳冊內 容翻拍照片共17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 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2290 號鑑定書1 紙、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8 年7 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共38幀、王威澧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 幀、贓物認領 保管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0月15日刑鑑字 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9 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臺 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9 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 毒品純度鑑定書1 紙、扣案毒品送驗照片4 幀等件附卷可 稽(見偵字第24726 號卷第20至23、26至38、92至101 反 面、152 頁、偵字第24727 號卷第15至16反面、26至37、 63頁及本院卷第145 至146 頁),更有扣案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林弘民王威澧上開任意性自白 均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毒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32、35至49 所示之毒品,分別檢出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附表二編號1 至32、35至49毒品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 、數量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0月 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2290 號鑑定書1 紙、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0月15日刑鑑字第10800764941 號鑑



定書1 紙、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9 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 9 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 紙 、扣案毒品送驗照片4 幀、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0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至(十 一)1 份、108 年10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 品純度鑑定書─硝甲西泮(一)(二)1 份、108 年10月 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愷他命 (一)至(七)1 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2 月13日刑鑑字第1080078332號鑑定書1 份等件在卷可查( 見偵字第24726 號卷第152 頁、偵字第24727 號卷第82正 、反、88至89頁、本院卷第149 至187 、305 至314 頁) 。
(三)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 ,且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販賣 之價量,亦可能因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 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 獲時有無可能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而異其 標準,並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 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毒之人從價差 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 ,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轉售或無償 贈與,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 足,致使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辭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 情理之平。再參酌毒品物稀價昂,取得不易,且此等交易 為政府嚴予取締之犯罪,苟無有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 法辦論處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且無償為該買賣之行為。 經查,王威澧林弘民係一般成年人且多次違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其對於毒品交易乃檢警嚴懲取締之犯罪,法律 並就此懸有重典,當知之甚稔。雖王威澧林弘民並未直 接表示販賣毒品之實際獲利金額,惟王威澧於偵查中表示 略為因為經濟壓力,單純從事計程車駕駛工作不足以應付 生活開銷等語(見偵字卷第24726 號卷第127 頁),而林 弘民於本院訊問時亦表示略為我幫王威澧分裝並保管毒品 ,可以向王威澧拿到比較便宜的毒品咖啡包等語(見本院 卷第46頁);可見王威澧主觀上係希望藉由販賣毒品以增 加生活收入,而林弘民主觀上則係透過一同販賣毒品而取 得較低成本之毒品咖啡包,是渠等主觀上均有透過販賣毒 品以獲取利益之意圖。綜上,本件事證明確,王威澧、林 弘民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關係:
按大麻、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4-甲氧基安非他命及PMA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 西泮、愷他命、5-甲氧基-N- 甲基-N- 異丙基色胺、1-氯 苯基-2- (1-吡咯烷基)-1- 戊酮、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氟安非他命、1-(5-氟戊基)-3- (1-四甲 基環丙基甲醯)吲朵、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芬納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甲苯基乙基 胺戊酮、苯基乙基胺己酮、氯乙基卡西酮、4-乙基-2,5- 二甲氧基本基乙基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及Cl-A lpha -PVP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 定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氯二甲基卡西酮則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未經 許可,不得販賣持有。是核王威澧林弘民所為,均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罪及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4 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 未遂罪。又王威澧林弘民就事實欄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王威澧林弘民以一販 賣行為同時觸犯共同販賣第二至四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共同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罪處斷。另王威澧林弘民為販賣而持有及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減輕:
1、王威澧林弘民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不遂,為未遂犯,未因實際交易而產生毒害他人之實害 結果,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2、王威澧林弘民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 犯罪(見偵字第24726 號卷第77、127 頁反面、本院卷第 196 、300 頁),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3、刑法第59條之部分:
林弘民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林弘民之刑 度云云。然查,本件林弘民所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法定本刑固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本件分別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 遞減其刑,業如前述,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要無情輕法重之憾,而本件林弘民所犯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未遂罪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之特別情形,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事,自無依刑法第 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其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 減輕其刑,難認有據。
(三)量刑:
1、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王威澧明知第二至四級毒品 足以戕害人之身體健康,竟仍為圖己利,漠視法令禁制, 著手販賣第二至四級毒品,其法紀觀念薄弱,助長施用毒 品惡習,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非惟 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亦危害社會治安,雖其犯後於偵、審 程序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然其所持有欲販賣之毒品 數量龐大,犯罪情節非輕,兼衡其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從事室內裝潢工作、未婚,無須扶養任何人之家 庭情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02 頁),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
2、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林弘民明知第二至四級毒品 足以戕害人之身體健康,竟仍為圖己利,漠視法令禁制, 與王威澧共同著手販賣第二至四級毒品,亦見其法紀觀念 薄弱,所為戕害國人身心健康,惟其犯後於偵、審程序坦 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雖其所協助販賣之毒品數量龐大 ,然審酌王威澧於偵審中均自承於林弘民住處所扣押如附 表二編號1 至20、35至47所示之毒品(按即為毒品咖啡包 、愷他命),均係伊寄放於林弘民住處伺機販賣,且亦係 由伊與藥頭、藥腳聯絡以販賣毒品等語(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26 至128 頁、本院108 年度偵聲字卷第239 號卷 第29至31頁),可見本件販賣毒品之主謀為王威澧,而林 弘民僅係受王威澧之指揮,協助王威澧處理收受、存放、 分裝毒品及紀錄帳目等販賣事宜,堪認其犯罪情節較王威 澧輕微,兼衡其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因病無法 工作、離婚,須扶養子女之家庭情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 卷第302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三、沒收: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 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 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 、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 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



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 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 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 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 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 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1 至5 及附表二編號1 至30、35至49所示之毒品,分別檢 出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及附表二編號1 至30、35至49之毒 品成分欄所示之第二級至第四級毒品成分及數量乙節,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為王威澧林弘民犯本件販賣毒品所 查獲之毒品,依上說明,上開第三級、第四級之毒品,即 非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但仍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附表一編號1 至5 及 附表二編號1 至30、35至49所示之毒品,其中屬第二級毒 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另屬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部分,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直接用以包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應一併沒收銷毀或 沒收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再宣告沒 收銷毀或沒收,併予敘明。另扣案之附表二編號33至34所 示之物,經檢驗未含有毒品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8 年10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五)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7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至32之毒品,雖經檢驗分別含有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及4- 甲氧基安非他命、1-氯苯基-2- (1-吡咯烷基)-1- 戊酮 、氟安非他命等成分,惟經鑑驗後已全部用罄一節,有臺 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0月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四)至(五)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5 至157 頁),自毋庸再宣告沒收。另其餘經鑑驗用罄之毒 品,既均已滅失,亦毋庸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之IPHONE之行動電話1 支(IMEI :000000000000000 號,含SIM 卡1 張),係林弘民持以 與王威澧聯絡共犯本案所用之物,有手機通訊翻拍畫面2 幀在卷可證(見偵字第24726 號卷第36頁反面),又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55至57、58所示之大、中、小分裝袋共24包 及帳冊4 本,亦係供林弘民紀錄販賣毒品帳務及包裝毒品 之用,為林弘民所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97 至298 頁) ;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現金33萬4,500 元,係王 威澧犯本件販賣毒品所須回帳給「小宋」之購毒成本,為



王威澧所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98 頁),是上開物品, 均係供林弘民王威澧犯罪之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 項規定均沒收之。
(三)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SAMSUNG 牌之行動電話1 支 (IMEI:00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號),經 林弘民之辯護人辯稱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298 頁 ),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2至53所示之磅秤、愷他命盤, 為林弘民施用毒品時使用,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4之黑色 分裝袋2 包,並非供本案犯罪使用等情,亦據林弘民陳稱 在卷(見本院卷第297 至298 頁),而上開所扣之物,查 無證據顯示為林弘民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無證據可認 與本案有直接關連性,均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 │單位 │所有/持有人 │毒品成分 │備註 │
├──┼─────────────┼─────┼───┼──────┼────────┼────────┤
│1 │毒品咖啡包編號(A1至A31) │31 │包 │王威澧 │第三級毒品4-甲基│均為黑/ 白/ 紫色│
│ │(驗前毛重:264.62公克;驗│ │ │ │甲基卡西酮、微量│包裝袋 │
│ │前淨重:233.93公克;驗餘淨│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重:230.45公克;4-甲基甲基│ │ │ │泮(硝甲氮平) │ │
│ │卡西酮之純度約2 %,驗前總│ │ │ │ │ │
│ │純質淨重:4.67公克) │ │ │ │ │ │
├──┼─────────────┼─────┼───┤ ├────────┼────────┤
│2 │毒品咖啡包編號(B1) │1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紅/ 白色包裝袋 │
│ │(驗前毛重:7.84公克;驗前│ │ │ │甲基卡西酮、微量│ │
│ │淨重:6.87公克;驗餘淨重:│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4.07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 │ │ │泮(硝甲氮平) │ │
│ │酮之純度約3 %,驗前總純質│ │ │ │ │ │
│ │淨重:0.2公克) │ │ │ │ │ │
├──┼─────────────┼─────┼───┤ ├────────┼────────┤
│3 │毒品咖啡包編號(C1至C114)│114 │包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均為藍/ 銀白色包│
│ │(驗前毛重:832.59公克;驗│ │ │ │基安非他命、微量│裝袋 │
│ │前淨重:689.07公克;驗餘淨│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重:685.73公克) │ │ │ │泮(硝甲氮平)、│ │
│ │ │ │ │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 │
│ │ │ │ │ │西泮(耐妥眠) │ │
├──┼─────────────┼─────┼───┤ ├────────┼────────┤
│4 │毒品咖啡包編號(D1至D790)│790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均為黑/ 紅/ 藍/ │
│ │(驗前毛重:7958.36 公克;│ │ │ │甲基卡西酮、微量│黃/綠色包裝袋 │
│ │驗前淨重:7271.06 公克;驗│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餘淨重:7267.37 公克;4-甲│ │ │ │泮(硝甲氮平) │ │
│ │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約2 %,│ │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145.42公克│ │ │ │ │ │
│ │) │ │ │ │ │ │
├──┼─────────────┼─────┼───┤ ├────────┼────────┤
│5 │白色晶體(愷他命) │2 │包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驗前毛重:10.3066 公克;│ │ │ │ │ │
│ │驗前淨重:9.799 公克;驗餘│ │ │ │ │ │
│ │淨重:9.7668公克;純質淨重│ │ │ │ │ │
│ │:7.5256公克) │ │ │ │ │ │




├──┼─────────────┼─────┼───┼──────┼────────┼────────┤
│6 │現金 │334,500 │元/ 新│ │ │ │
│ │ │ │臺幣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所有/持有人 │毒品成分 │備註 │
├──┼───────────────┼──┼──┼──────┼──────────┼──────┤
│1 │毒品咖啡包編號(A ) │1 │包 │林弘民/ 王威│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橘色包裝 │
│ │(驗前淨重10.07公克,因鑑驗用 │ │ │澧 │泮(硝甲氮平)、微量│ │
│ │罄1.3 公克,驗餘淨重8.77公克)│ │ │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 │
│ │ │ │ │ │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 │
│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 │
│ │ │ │ │ │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 │
│ │ │ │ │ │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 │
│ │ │ │ │ │酮、微量第四級毒品氯│ │
│ │ │ │ │ │二甲基卡西酮 │ │
├──┼───────────────┼──┼──┤ ├──────────┼──────┤
│2 │毒品咖啡包編號(B1至B2) │2 │包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粉紅色包裝 │
│ │(驗前淨重1.61公克,因鑑驗用罄│ │ │ │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0.64公克,驗餘淨重0.97公克;甲│ │ │ │泮(硝甲氮平)、微量│ │
│ │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硝甲西泮 │ │ │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 │
│ │純度約1%,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 │ │ │ │妥眠) │ │
│ │純質淨重約0.03公克,硝甲西泮驗│ │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 │ │ │ │ │
├──┼───────────────┼──┼──┤ ├──────────┼──────┤
│3 │毒品咖啡包編號(C) │1 │包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紫色包裝 │
│ │(驗前淨重1.1公克,因鑑驗用罄 │ │ │ │泮(硝甲氮平)、微量│ │
│ │0.95公克,驗餘淨重0.15公克) │ │ │ │第三級毒品4-乙基-2,5│ │
│ │ │ │ │ │- 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 │
│ │ │ │ │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 │
│ │ │ │ │ │泮(耐妥眠) │ │
│ │ │ │ │ │ │ │
│ │ │ │ │ │ │ │
├──┼───────────────┼──┼──┤ ├──────────┼──────┤
│4 │毒品咖啡包編號(D) │1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紫色包裝 │
│ │(驗前淨重6.45公克,因鑑驗用罄│ │ │ │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 │
│ │1.15公克,驗餘淨重5.3公克;4- │ │ │ │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 │ │ │ │) │ │
│ │純質淨重約0.06公克) │ │ │ │ │ │
├──┼───────────────┼──┼──┤ ├──────────┼──────┤
│5 │毒品咖啡包編號(E) │1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灰色包裝 │
│ │(驗前淨重7.37公克,因鑑驗用罄│ │ │ │卡西酮 │ │
│ │1.26公克,驗餘淨重6.11公克;4-│ │ │ │ │ │
│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 │ │ │ │ │ │
│ │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 │ │ │ │ │
├──┼───────────────┼──┼──┤ ├──────────┼──────┤
│6 │毒品咖啡包編號(F1至F3) │3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彩色包裝 │
│ │(驗前淨重27.13公克,因鑑驗用 │ │ │ │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 │
│ │罄1.24公克,驗餘淨重25.89公克 │ │ │ │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7 公克)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 │
│ │ │ │ │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 │
│ │ │ │ │ │酮 │ │
│ │ │ │ │ ├──────────┼──────┤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粉色包裝 │
│7 │毒品咖啡包編號(G) │1 │包 │ │卡西酮成分、微量第三│ │
│ │(驗前淨重9.52公克,因鑑驗用罄│ │ │ │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 │
│ │1.53公克,驗餘淨重7.99公克;4-│ │ │ │氮平) │ │
│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驗前 │ │ │ │ │ │
│ │總純質淨重約0.09公克) │ │ │ │ │ │
├──┼───────────────┼──┼──┤ ├──────────┼──────┤
│8 │毒品咖啡包編號(H) │1 │包 │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紅色包裝 │
│ │(驗前淨重4.89公克,因鑑驗用罄│ │ │ │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
│ │1.14公克,驗餘淨重3.75公克;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 │ │ │泮(硝甲氮平)及芬納│ │
│ │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4 │ │ │ │西泮 │ │
│ │公克) │ │ │ │ │ │
├──┼───────────────┼──┼──┤ ├──────────┼──────┤
│9 │毒品咖啡包編號(I1至I2) │2 │包 │ │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橘/褐色包裝 │
│ │(驗前淨重17.69公克,因鑑驗用 │ │ │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
│ │罄1.12公克,驗餘淨重16.57公克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 │
│ │) │ │ │ │西泮(硝甲氮平)、微│ │
│ │ │ │ │ │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 │
│ │ │ │ │ │基胺戊酮、微量第三級│ │
│ │ │ │ │ │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 │
├──┼───────────────┼──┼──┤ ├──────────┼──────┤
│10 │毒品咖啡包編號(J1至J2) │2 │包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褐色包裝 │




│ │(驗前淨重6.64公克,因鑑驗用罄│ │ │ │泮(硝甲氮平)、微量│ │
│ │1.18公克,驗餘淨重5.46公克;4-│ │ │ │第三級毒品4-乙基-2,5│ │
│ │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 │ │ │ │- 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 │
│ │總純質淨重約1.45公克) │ │ │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 │
│ │ │ │ │ │泮(耐妥眠) │ │
├──┼───────────────┼──┼──┤ ├──────────┼──────┤
│11 │毒品咖啡包編號(K1至K3) │3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彩色包裝 │
│ │(驗前淨重29.19公克,因鑑驗用 │ │ │ │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 │
│ │罄1.11公克,驗餘淨重28.08公克 │ │ │ │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 │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公克) │ │ │ │ │ │
├──┼───────────────┼──┼──┤ ├──────────┼──────┤
│12 │毒品咖啡包編號(L1至L4) │4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銀色包裝 │
│ │(驗前淨重29.32公克,因鑑驗用 │ │ │ │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 │
│ │罄1.24公克,驗餘淨重28.08公克 │ │ │ │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 │ │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7公克) │ │ │ │ │ │
├──┼───────────────┼──┼──┤ ├──────────┼──────┤
│13 │毒品咖啡包編號(M1至M4 ) │4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玫塊金色包裝│
│ │(驗前淨重34.76公克,因鑑驗用 │ │ │ │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 │
│ │罄1.33公克,驗餘淨重33.43公克 │ │ │ │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 │ │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4公克) │ │ │ │ │ │
├──┼───────────────┼──┼──┤ ├──────────┼──────┤
│14 │毒品咖啡包編號(N) │1 │包 │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黑色包裝 │
│ │(驗前淨重10.24公克,因鑑驗用 │ │ │ │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 │
│ │罄1.32公克,驗餘淨重8.92公克;│ │ │ │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 │
│ │氯乙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驗 │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前總純質淨重約0.3公克) │ │ │ │硝甲氮平) │ │
├──┼───────────────┼──┼──┤ ├──────────┼──────┤
│15 │毒品咖啡包編號(O1至O3) │3 │包 │ │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黑色包裝 │
│ │(驗前淨重32.12公克,因鑑驗用 │ │ │ │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 │
│ │罄1.25公克,驗餘淨重30.87 公克│ │ │ │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 │
│ │;氯乙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 %,│ │ │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8公克) │ │ │ │硝甲氮平)、微量第四│ │
│ │ │ │ │ │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 │
├──┼───────────────┼──┼──┤ ├──────────┼──────┤
│16 │毒品咖啡包編號(P1至P9) │9 │包 │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黑色包裝 │
│ │(驗前淨重54.7公克,因鑑驗用罄│ │ │ │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 │
│ │1.25公克,驗餘淨重53.45公克; │ │ │ │第三級毒品1-(5-氟戊│ │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 │ │ │基)-3-(1-四甲基還 │ │
│ │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4公克 │ │ │ │丙基甲醯)吲朵、微量│ │
│ │) │ │ │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 │
│ │ │ │ │ │妥眠) │ │
├──┼───────────────┼──┼──┤ ├──────────┼──────┤
│17 │毒品咖啡包編號(Q1至Q11) │11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藍色包裝 │
│ │(驗前淨重107.47公克,因鑑驗用│ │ │ │卡西酮 │ │
│ │罄1.28公克,驗餘淨重106.19公克│ │ │ │ │ │
│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 │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7公克) │ │ │ │ │ │
├──┼───────────────┼──┼──┤ ├──────────┼──────┤
│18 │毒品咖啡包編號(R1至R112) │112 │包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銀色包裝 │
│ │(驗前淨重669.22公克,因鑑驗用│ │ │ │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 │
│ │罄1.53公克,驗餘淨重667.69公克│ │ │ │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 │ │ │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 │
│ │ │ │ │ │西泮(耐妥眠) │ │
├──┼───────────────┼──┼──┤ ├──────────┼──────┤
│19 │毒品咖啡包編號(S1至S258) │258 │包 │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紫色包裝 │
│ │(驗前淨重1993.2公克,因鑑驗用│ │ │ │卡西酮 │ │
│ │罄1.24公克,驗餘淨重1991.96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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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