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7948號
PCDM,108,簡,7948,2020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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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煜銘


選任辯護人 許哲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1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之記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原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之誤寫,惟此於被告所犯本案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 爰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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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