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7600號
PCDM,108,簡,7600,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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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8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瑞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二「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竊盜罪嫌。」更正為「係 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外,其他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唐瑞明知其係透過朋友即證人陳力豪,以租賃之 方式使用被害人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太陽公司) 之汽車,然被告僅得使用該汽車,對該汽車並無任何處分權 限,然被告於汽車租賃期間(包含延長期間)屆滿後,卻不 將該汽車還給太陽公司,顯係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該車,致 太陽公司受有損害,破壞社會上商業經營之交易秩序及人際 間之信任關係,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且被告迄今亦未與告 訴人即太陽公司負責人洪聖傑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失,實 有不該。再者,汽車的價值並不低,本院認為侵占他人汽車 ,原則上不宜輕縱,兼衡被告的智識程度(高職肄業;詳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素行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本件被告所侵占之汽車,為其犯罪所得,業經告訴人取回( 等同發還被害人;偵卷第10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742號
被 告 唐瑞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瑞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21時30分許,請不知情友人陳力 豪擔任承租人,向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太陽公司 )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本件車輛), 唐瑞則擔任保證人,約定租用至107 年12月14日。嗣唐瑞迭 向太陽公司展延租賃期間,詎唐瑞於108 年1 月7 日,在不 詳地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不理太 陽公司之聯繫,將本件車輛侵占入己。迄太陽公司實際負責 人洪聖傑於108 年1 月9 日17時許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頂埔派出所報案後,查詢本件車輛之衛星定位位置,始 於同日2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附近,尋獲本件車輛。二、案經洪聖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洪聖傑指訴相符,且有證人陳力豪之證述可佐,另有汽車 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被告與陳力豪之Messenger 對話記錄 截圖20張、
本件車輛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在卷可考,足認被告犯嫌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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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