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932號
PCDM,108,簡,1932,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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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關計算本件被告侵占告訴人 物品之價值原記載為「共價值新臺幣10,090元」,惟經加計 編號1至4、8、9所示之數額應為「10,690元」,原判決附表 顯係誤算,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更正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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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宣告沒收財物 │數量 │價值(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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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UMA品牌長斜背包 │1個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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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C品牌 U ULTYA手機 │1支 │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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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藍色皮夾 │1只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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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金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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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悠遊卡 │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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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麥當勞點點卡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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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CASH卡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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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動電源 │1個 │8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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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藍芽耳機 │1個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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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傳統耳機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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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充電線 │2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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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鑰匙 │1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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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價值新臺幣10,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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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