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亭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6
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亭翰犯如附表壹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李亭翰於民國107 年11月初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葉哥」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件詐欺集團),負 責持提款卡提領由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得之贓款(俗稱 車手),並約定可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3 千元至4 千元 之報酬。李亭翰與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或同時利用網際網路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壹所示 之詐欺方式行騙,致附表壹所示之林金福、陳美琴、郭淑卿 、陳俊宇、孫立麗、吳敏華、蔡素貞、張淑華、林禹均、吳 素桃(下稱林金福等人)皆陷於錯誤,分別依本件詐欺集團 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如附表壹所示之帳戶內,李亭翰於接獲本 件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後,再持附表貳所示提領帳戶之提款 卡,於附表貳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 表貳所示之金額,復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交款地點,而 將領得款項交付予「葉哥」收受,並因而獲得合計3 萬元之 報酬。嗣因林金福等人發覺遭騙,進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 線查悉上情。
貳、案經林金福等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按被告李亭翰所犯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被告 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式 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 之1 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貳、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金福等人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分 述如下:
一、關於附表壹編號一部份:有告訴人林金福之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 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林金福存摺影本、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 號帳戶165 專線提領熱點分析表、被告領款監視錄 影翻拍照片(參108 年度偵字第1158號卷【下稱偵卷】第27 至33頁、第46頁、第49至52頁)附卷可稽。二、關於附表壹編號二部份:有告訴人陳美琴之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 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陳美琴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手機 通話紀錄、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65 專線 提領熱點分析表、被告領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參偵卷第21 3 至219 頁、第226至236頁)附卷可憑。三、關於附表壹編號三、四部份:有告訴人郭淑卿之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匯款申請書、詐騙 對話內容照片、告訴人陳俊宇之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簡便格式表、行動銀行轉帳交易紀錄、交易結果通知、 詐騙對話內容照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 5 專線提領熱點分析表、被告領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參偵 卷第53至65頁、第72至79頁、第91頁、第93頁、第97至102 頁)附卷可佐。
四、關於附表壹編號五部份:有告訴人孫立麗之報案三聯單、郵 局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808)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6 5專線提領熱點分析表、被告領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參 偵卷第103 至109 頁、第115 至119 頁)附卷可查。五、關於附表壹編號六部份:有告訴人吳敏華之報案三聯單、匯 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華南銀行(008)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65 專 線提領熱點分析表、被告領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參偵卷第 12 1至125 頁、第131 至133 頁)附卷可考。六、關於附表壹編號七部份:有告訴人蔡素貞之報案三聯單、郵 政匯款申請書、蔡素貞存摺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 000000000 號帳戶165 專線提領熱點分析表、被告領款監視 錄影翻拍照片(參偵卷第137 至141 頁、第146 至154 頁) 附卷可證。
七、關於附表壹編號八部份:有告訴人張淑華之報案三聯單、匯 款委託書、張淑華存摺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5 專線提領熱點 分析表、被告領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參偵卷第155 至159 頁、第166 至173 頁)在卷可稽。
八、關於附表壹編號九、十部份:有告訴人吳素桃之報案三聯單 、自動櫃員機轉帳回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簡訊照片、告訴人林禹均之 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回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165 專 線提領熱點分析表、被告領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參偵卷第 175 至187 頁、第192 至197 頁、第201 頁、第205 頁、第 209 至212 頁)在卷可憑。
九、綜上,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相合 ,皆堪採信屬實,應予論罪科刑。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壹編號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壹編號一至三、五至十所為,皆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而 就附表壹編號四部分,起訴書已於附表內明確敘及本件詐欺 集團利用在臉書社團「報廢公社2 」散布不實交易之訊息, 顯有透過網際網路而實行詐騙之情節,公訴意旨漏列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條件,應予補充。查本案加 重詐欺取財犯罪型態,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 性犯罪,故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 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之分工細節,然既參與本件詐欺集團詐 取告訴人林金福等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行為,相 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 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從而,自應對所參與期間所發生各詐欺 之犯罪事實,共負其責,被告與自稱「葉哥」及本件詐欺集 團成員間,就本件各該詐欺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各應以所犯罪名之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犯如附表壹宣 告刑欄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期正值氣力強健之青年階段,於智識程度 或社會歷練上並無顯然低下或欠缺之情狀,竟不思付出自身 技藝或勞力,循正途賺取生活所需之錢財,反而與本件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實行詐欺行為,造成告訴人林金福等人之財產 受損,甚為不該,兼衡被告詐騙之金額非微,在本案犯罪中 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係負責接收本件詐欺集團 成員之指示提領款項並向上遞繳之車手,尚無事證顯示係享
有或保存大部分犯罪所得之領導階層,以及犯後始終坦承犯 行,態度勉可,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 與生活狀況、被告所獲不法利益之數額非鉅、但迄今均未與 告訴人林金福等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處罰 。
肆、沒收:
被告與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行本件各該詐欺犯行,雖曾 分別提領如附表貳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然尚無確切事證顯 示為詐騙案件之主導者,甚至保有全部或大部分之犯罪所得 ,且依被告自述之分工狀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本件 擔任車手之報酬共獲得3 萬元(參本院109 年2 月13日簡式 審判筆錄第7 頁),卷內亦無確切證據足認被告所獲報酬超 出上開金額,是本案僅就被告實際取得之報酬,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主文第2 項諭知沒收, 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關於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雖為被告所有,且曾聯絡本件詐 欺集團成員,然該行動電話係被告日常生活使用之器具,非 專供本件詐欺集團聯絡被告取款事宜之用,對之沒收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更核非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號│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匯入款項之帳戶│ 宣 告 刑 欄 │
├──┼───┼──────────┼───────┼──────────┤
│ 一 │林金福│林金福於107 年11月2 │第一銀行(007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2時37分接獲本件詐│)帳號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欺集團成員來電,以「│333 號帳戶(戶│刑壹年肆月。 │
│ │ │猜猜我是誰」之方式佯│名:黃薰慧) │ │
│ │ │稱為其友人王錦秋,佯│ │ │
│ │ │稱因需款周轉,向其借│ │ │
│ │ │款10萬元云云,致林金│ │ │
│ │ │福誤信為真,於同日14│ │ │
│ │ │時1 分匯款10萬元至本│ │ │
│ │ │件詐欺集團指示之右揭│ │ │
│ │ │帳戶。 │ │ │
├──┼───┼──────────┼───────┼──────────┤
│ 二 │陳美琴│陳美琴於107 年11月18│中國信託商銀(│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20時5 分接獲本件詐│822 )帳號0825│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欺集團來電,以「猜猜│00000000號帳戶│刑壹年肆月。 │
│ │ │我是誰」之方式佯稱為│(戶名:盧怡奾│ │
│ │ │其兒子曾文銘,並稱更│) │ │
│ │ │換門號要求陳美琴修正│ │ │
│ │ │通訊錄。復於107 年11│ │ │
│ │ │月19日11時29分撥打電│ │ │
│ │ │話與陳美琴,佯稱因生│ │ │
│ │ │意需求需借款15萬元云│ │ │
│ │ │云,致陳美琴誤信屬實│ │ │
│ │ │,於同日12時0 分匯款│ │ │
│ │ │至本件詐欺集團指示之│ │ │
│ │ │右揭帳戶。 │ │ │
├──┼───┼──────────┼───────┼──────────┤
│ 三 │郭淑卿│郭淑卿於107 年11月20│中華郵政(700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7時28分接獲本件詐│)帳號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欺集團來電,以「猜猜│104441號帳戶(│刑壹年貳月。 │
│ │ │我是誰」之方式佯稱為│戶名:許定淵)│ │
│ │ │其姪子郭家亨,佯稱因│ │ │
│ │ │須以現金支付貨款,向│ │ │
│ │ │其借款8 萬元云云,致│ │ │
│ │ │郭淑卿誤信為真,於21│ │ │
│ │ │日12時36分匯款8 萬元│ │ │
│ │ │至本件詐欺集團指示之│ │ │
│ │ │右揭帳戶。 │ │ │
├──┼───┼──────────┤ ├──────────┤
│ 四 │陳俊宇│告訴人陳俊宇於107 年│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以│
│ │ │11月21日14時30分許,│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 │在臉書社團「報廢公社│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2 」見本件詐欺集團刊│ │徒刑壹年貳月。 │
│ │ │登以2 萬元販售金色IP│ │ │
│ │ │HONE XS 之訊息,誤信│ │ │
│ │ │屬實,以通訊軟體line│ │ │
│ │ │與該成員聯繫後,於同│ │ │
│ │ │日107 年11月21日14時│ │ │
│ │ │39分轉帳2 萬元至右揭│ │ │
│ │ │帳戶。 │ │ │
├──┼───┼──────────┼───────┼──────────┤
│ 五 │孫立麗│孫立麗於107 年11月21│玉山銀行(808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1時30分許接獲本件│)帳號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欺集團來電,以「猜│02009號帳戶( │刑壹年肆月。 │
│ │ │猜我是誰」之方式佯稱│戶名:劉涵臻)│ │
│ │ │為其兒子之同學陳毓麒│ │ │
│ │ │,佯稱因需款周轉,向│ │ │
│ │ │其借款18萬元云云,致│ │ │
│ │ │孫立麗誤信為真,於同│ │ │
│ │ │日12時16分匯款15萬元│ │ │
│ │ │至本件詐欺集團指示之│ │ │
│ │ │右揭帳戶。 │ │ │
├──┼───┼──────────┼───────┼──────────┤
│ 六 │吳敏華│吳敏華於107 年11月20│華南銀行(008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0時16分許接獲本件│)帳號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欺集團來電,以「猜│0229號帳戶(戶│刑壹年貳月。 │
│ │ │猜我是誰」之方式佯稱│名:陳姿穎) │ │
│ │ │為其友人巫先生,佯稱│ │ │
│ │ │購地缺款,向其借款5 │ │ │
│ │ │萬元云云,致吳敏華誤│ │ │
│ │ │信屬實,於20日12時13│ │ │
│ │ │分匯款5 萬元至本件詐│ │ │
│ │ │欺集團指示之右揭帳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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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蔡素貞│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 │中華郵政(700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107 年11月21日12時0 │)帳號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分佯稱為健保局人員撥│17184號帳戶( │刑壹年陸月。 │
│ │ │打電話與蔡素貞,謊稱│戶名:謝宗樺)│ │
│ │ │蔡素貞違規使用健保卡│ │ │
│ │ │,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以防潛逃云云,致蔡素│ │ │
│ │ │貞誤信為真共匯款45萬│ │ │
│ │ │元,其中30萬元於107 │ │ │
│ │ │年11月22日11時許匯款│ │ │
│ │ │至右揭帳戶。 │ │ │
├──┼───┼──────────┼───────┼──────────┤
│ 八 │張淑華│張淑華於107 年11月22│中華郵政(700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2時17分許接獲本件│)帳號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欺集團來電,以「猜│595570號帳戶(│刑壹年肆月。 │
│ │ │猜我是誰」之方式佯稱│戶名:鄭景文)│ │
│ │ │為其友人許清安,佯稱│ │ │
│ │ │向其借款15萬元云云,│ │ │
│ │ │致張淑華誤信屬實,於│ │ │
│ │ │23日11時23分匯款15萬│ │ │
│ │ │元至本件詐欺集團指示│ │ │
│ │ │之右揭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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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林禹均│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0│合作金庫(006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7 年11月23日11時許撥│)帳號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打電話與告訴人林禹均│31702 號帳戶(│刑壹年貳月。 │
│ │ │,先謊稱為健保局人員│戶名:潘修笙) │ │
│ │ │,訛稱林禹均之健保卡│ │ │
│ │ │遭盜用,後佯轉接至警│ │ │
│ │ │察局,謊稱林禹君涉嫌│ │ │
│ │ │販毒及洗錢,需先匯款│ │ │
│ │ │至指定帳戶以待釐清金│ │ │
│ │ │流云云,致林禹均誤信│ │ │
│ │ │為真,匯款4 萬4 千元│ │ │
│ │ │,其中2 萬9 千元於10│ │ │
│ │ │7 年11月23日13時24分│ │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 │ │ │
├──┼───┼──────────┤ ├──────────┤
│ 十 │吳素桃│吳素桃於107 年11月23│ │李亭翰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2時31分許接獲本件│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欺集團來電,以「猜│ │刑壹年貳月。 │
│ │ │猜我是誰」之方式佯稱│ │ │
│ │ │為其友人「朝惠」,佯│ │ │
│ │ │稱需借款30萬元應急云│ │ │
│ │ │云,致吳素桃誤信屬實│ │ │
│ │ │,於23日12時25分匯款│ │ │
│ │ │5 萬元至本件詐欺集團│ │ │
│ │ │指示之右揭帳戶。 │ │ │
└──┴───┴──────────┴───────┴──────────┘
附表貳:
┌──┬───────┬────┬────┬──────┐
│編號│提 領 帳 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 領 地 點 │
├──┼───────┼────┼────┼──────┤
│ 一 │第一銀行(007) │107 年11│ │新北市三重區│
│ │帳號0000000000│月3 日 │ │三和路3 段70│
│ │3 號帳戶(戶名│00:15:22│3 萬元 │號(第一銀行│
│ │:黃薰慧),即│00:16:10│3 萬元 │三重埔分行)│
│ │附表壹編號一所│00:16:56│3 萬元 │ │
│ │示之匯入款項帳│00:18:35│1 萬元 │ │
│ │戶。 │ │ │ │
├──┼───────┼────┼────┼──────┤
│ 二 │中國信託商銀(8│107 年11│ │新北市三重區│
│ │22) 帳號082540│月19日 │ │仁愛街32號(│
│ │456983號帳戶(│13:30:33│1 萬元 │統一超商竑嘉│
│ │戶名:盧怡奾)│ │ │店) │
│ │,即附表壹編號│ ├────┼──────┤
│ │二所示之匯入款│13:34:34│2 千元 │新北市三重區│
│ │項帳戶。 │ │ │三和路3段5號│
│ │ │ │ │B1(新蘆捷運│
│ │ │ │ │三重國小站)│
├──┼───────┼────┼────┼──────┤
│ 三 │中華郵政(700) │107 年11│ │新北市三重區│
│ │帳號0000000000│月21日 │ │龍門路276 號│
│ │4441號帳戶(戶│12:50:14│2 萬元 │(全家三重龍│
│ │名:許定淵),│12:50:45│2 萬元 │門店) │
│ │即附表壹編號三│ ├────┼──────┤
│ │、四所示之匯入│12:58:46│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款項帳戶。 │12:59:17│2 萬元 │龍濱路168 之│
│ │ │ │ │1 號(全家三│
│ │ │ │ │重龍明店) │
│ │ │ ├────┼──────┤
│ │ │16:55:43│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 │ │仁愛街32號(│
│ │ │ │ │統一超商竑嘉│
│ │ │ │ │店) │
│ │ │ ├────┼──────┤
│ │ │17:10:39│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 │ │三和路4 段11│
│ │ │ │ │1 號(國泰世│
│ │ │ │ │華商銀) │
├──┼───────┼────┼────┼──────┤
│ 四 │玉山銀行(808) │107 年11│ │新北市三重區│
│ │帳號0000000000│月21日 │ │仁義街164 號│
│ │009 號帳戶(戶│12:32:39│2 萬元 │(全家超商三│
│ │名:劉涵臻),│12:33:15│2 萬元 │重新仁義店)│
│ │即附表壹編號五│ ├────┼──────┤
│ │所示之匯入款項│12:34:38│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帳戶。 │ │ │仁義街168 號│
│ │ │ │ │(三重五常郵│
│ │ │ │ │局) │
│ │ │ ├────┼──────┤
│ │ │12:37:11│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12:37:48│2 萬元 │仁義街209 號│
│ │ │12:38:23│2 萬元 │(萊爾富超商│
│ │ │ │ │) │
│ │ │ ├────┼──────┤
│ │ │12:40:10│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12:41:12│1 萬元 │仁義街208 號│
│ │ │ │ │(統一百利)│
├──┼───────┼────┼────┼──────┤
│ 五 │華南銀行(008) │107 年11│ │新北市三重區│
│ │帳號0000000000│月21日 │ │正義北路279 │
│ │29號帳戶(戶名│16:40:43│2 萬元 │號(台北富邦│
│ │:陳姿穎),即│16:41:42│1 萬元 │銀行正義分行│
│ │附表壹編號六所│ │ │) │
│ │示之匯入款項帳│ ├────┼──────┤
│ │戶。 │17:47:34│1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 │ │溪尾街160 號│
│ │ │ │ │(全家三重溪│
│ │ │ │ │尾店) │
├──┼───────┼────┼────┼──────┤
│ 六 │中華郵政(700) │107 年11│ │新北市三重區│
│ │帳號0000000000│月22日 │ │三陽路62號(│
│ │184 號帳戶(戶│11:33:11│2 萬元 │7-11) │
│ │名:謝宗樺),│ ├────┼──────┤
│ │即附表壹編號七│11:41:55│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所示之匯入款項│11:42:37│2 萬元 │重新路5 段52│ │ │帳戶。 │ │ │7 號1 樓(永│
│ │ │ │ │豐銀行) │
│ │ │ ├────┼──────┤
│ │ │11:45:16│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11:45:51│2 萬元 │重新路5 段59│
│ │ │11:46:22│2 萬元 │5 號(全家超│
│ │ │ │ │商) │
│ │ │ ├────┼──────┤
│ │ │11:52:16│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11:53:17│1 萬元 │重新路5 段60│
│ │ │ │ │9 巷10之7 號│
│ │ │ │ │(臺灣企銀無│
│ │ │ │ │人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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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中華郵政(700)│107 年11│ │新北市三重區│
│ │帳號0000000000│月23日 │ │長元街2 之2 │
│ │5570號帳戶(戶│11:56:32│2 萬元 │號(統一超商│
│ │名:鄭景文),│11:57:28│2 萬元 │長元店) │
│ │即附表壹編號八│11:58:23│2 萬元 │ │
│ │所示之匯入款項│11:59:21│2 萬元 │ │
│ │帳戶。 │ ├────┼──────┤
│ │ │12:02:11│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12:02:45│2 萬元 │文化北路116 │
│ │ │ │ │號(萊爾富超│
│ │ │ │ │商) │
│ │ │ ├────┼──────┤
│ │ │12:05:42│1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 │ │長元街2 之2 │
│ │ │ │ │號(統一超商│
│ │ │ │ │長元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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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合作金庫(006) │107 年11│ │新北市三重區│
│ │帳號0000000000│月23日 │ │文化北路116 │
│ │702 號帳戶(戶│12:44:31│2 萬元 │號(萊爾富超│
│ │名:潘修笙),│12:45:05│2 萬元 │商) │
│ │即附表壹編號九│ ├────┼──────┤
│ │、十所示之匯入│12:47:15│1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款項帳戶。 │ │ │長元街2 之2 │
│ │ │ │ │號(統一超商│
│ │ │ │ │長元店) │
│ │ │ ├────┼──────┤
│ │ │14:58:22│1 萬5 千│新北市三重區│
│ │ │ │元 │文化北路116 │
│ │ │ │ │號(萊爾富超│
│ │ │ │ │商) │
│ │ │ ├────┼──────┤
│ │ │15:29:50│2 萬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 │ │長元街2 之2 │
│ │ │ │ │號(統一超商│
│ │ │ │ │長元店) │
│ │ │ ├────┼──────┤
│ │ │16:35:22│9 千元 │新北市三重區│
│ │ │ │ │文化北路10號│
│ │ │ │ │(萊爾富超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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