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雅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3426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雅怡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雅怡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 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 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 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 ,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 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 之輕重,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 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 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 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3773號判決、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意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 條業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自108 年12月27日施行。查修正後條文有關罰金刑部 分,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之規定有關罰 金刑數額提高30倍之規定具體明文化,對被告而言,適用修 正前後之規定並無不同,是此項修正自不屬於刑法第2 條之 法律變更,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修正結果對於被 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 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10 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游雅怡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 謗罪。
㈢爰審酌被告未能克制己身言行,竟恣意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見 共聞之DCARD 論壇上,以文字張貼指摘、傳述足以損害告訴 人侯志伽名譽之負面言論,使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被告所
為已損害告訴人之社會上評價及名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然迄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或獲得諒解,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大學在學之教 育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邱舒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4269號
被 告 游雅怡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雅怡與侯志伽均為輔仁大學學生,前因參加舞會結識,游 雅怡不喜侯志伽之追求方式,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8 年6 月1 日凌晨3 時37分許,利用手機連接網路後,在社群 網站DCARD 論壇,以文字公開發表內容如附件所示,標題為
「哲學系癡漢??」之文章,指摘足以毀損侯志伽名譽之事 ,嗣侯志伽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輔仁大學校區觀得 上開訊息而悉上情。
二、案經侯志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游雅怡於警詢及偵查│證明被告確有發表如附件│
│ │之供述 │所示文章之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人侯志伽於警│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之證述 │ │
├──┼───────────┼───────────┤
│3 │社群網站DCARD論壇截圖 │證明被告確有發表如附件│
│ │ │所示文章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 宜 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哲學系大三侯XX @ hou861030
英文系舞會認識我後狂發訊息給我,每天都line,發關心文,呼
呼秀秀我的身體狀況,邀約我吃飯,剛開始只是覺得他很有毅力,答應他吃一次,吃的時候一直問我有沒有男友,應該很多人追吧?有喜歡的人嗎?交過幾個男友?你是我的理想型ㄟ,你很吸引我,你的眼神勾引我的心,眼神好撩人。
當時真得覺得傻眼,想要趕快逃離餐廳,後續他立馬又要約我去看夜景,好像是非約到我不可,還一直強調他只想和我當朋友,三小當朋友應該不會目的性這樣強吧?
他後來一直跪舔行為出現,只要我不回訊息,他就一直敲訊息,你為何不回我?很忙嗎?傻眼ㄟ,怎會有這種人啊?我的限動每一則他都回,乾是變態嗎?還是他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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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太久會成為變態的
顏值很重要,不然是真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