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許文德送達代收人 洪銘喜被 告 盛招龍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被 告 江奐章 黃是傑(原名黃桂洲) 李萬隆 陳肖卿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 林國斌 張堯程被 告 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柏清被 告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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