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18號
PCDM,107,交重附民,18,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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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白秀女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李東錦
被   告 陳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87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陳群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87 號過失致死案件, 致被害人李帛融死亡,原告白秀女李東錦為被害人李帛融 之父母親,因本案犯罪受有損害,經原告白秀女李東錦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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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