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7號
原 告 陳見發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
國109 年2 月17日彰監四字第64-I3H16554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惟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