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17號
CHDA,109,交,17,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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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7號
原   告 陳見發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
國109 年2 月17日彰監四字第64-I3H16554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惟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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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