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07號
CHDV,109,司繼,207,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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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王朝錫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清源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清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彰
  化市○○路○段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08年12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清源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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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