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67號
CHDV,109,司票,367,202002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陳守用 
上列聲請人陳守用因與相對人韓世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守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事項其請求利率空白,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亦為空白,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2紙(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是否有要請求利息?若有,其本票2紙其利息
  起算日分別為何年月日?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