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86號
CHDV,109,司票,186,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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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李顯智 


上列聲請人李顯智因與相對人李嘉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顯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台端僅繳納500元,尚須補繳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
  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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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