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 請 人 李顯智 上列聲請人李顯智因與相對人李嘉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顯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台端僅繳納500元,尚須補繳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 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