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號
CHDV,109,司促,75,20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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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駿峰金屬工
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蘇柏菖即蘇期
昌、蘇姵亓即蘇珮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 查詢,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 業有限公司)業於108年7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833438200號 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日以 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補正,然該裁定於109年 1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 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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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