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49號
CHDV,109,司促,1949,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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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柏菖即蘇期昌
人         



債 務 人 蘇姵亓即蘇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壹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
  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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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