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5號
CHDV,109,司促,1885,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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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志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零叁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99,555
  元整,自起息日94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83,530元整,及其中本金49,363自
  起息日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
  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
  ﹞273,945元整,及其中本金86,000自起息日108年12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
  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王志郎於93年07月05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
  共計857,03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
  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志郎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99555│     │06月13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王志郎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363 │     │年12月23日起│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志郎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86000 │     │年12月18日起│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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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