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3號
CHDV,109,司促,1863,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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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金珠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①信用卡利息起迄日為自民國
  106年3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②現金卡利息起迄日為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
  其兩段式利息起算日均從106年起算,後面的迄日卻是104年
  ,請查明是否有誤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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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