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金珠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①信用卡利息起迄日為自民國
106年3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②現金卡利息起迄日為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
其兩段式利息起算日均從106年起算,後面的迄日卻是104年
,請查明是否有誤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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