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柯雅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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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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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序 │ 債權 │ 期間 │ 利率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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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 本 金 │ │ │
│ │50,8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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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息 │109年2月4日起至109年3月3日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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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3月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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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超過六個月起至清償日止 │3.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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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 約 金│109年3月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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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超過六個月起至清償日止 │3.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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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 本 金 │ │ │
│ │5,6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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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息 │109年2月4日起至109年3月3日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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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3月4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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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超過六個月起至清償日止 │3.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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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 約 金│109年3月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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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至清償日止 │3.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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