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33號
CHDV,109,司促,1833,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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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鍾鋕椿 
債 務 人 柯雅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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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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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序 │ 債權 │     期間          │ 利率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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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 本 金 │                │    │
│   │50,8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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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息 │109年2月4日起至109年3月3日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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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3月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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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超過六個月起至清償日止   │3.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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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 約 金│109年3月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9447%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起至清償日止   │3.2124% │
├───┼────┼────────────────┼────┤
│ 002 │ 本 金 │                │    │
│   │5,6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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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息 │109年2月4日起至109年3月3日   │1.29%  │
├───┼────┼────────────────┼────┤
│   │    │109年3月4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2.9447%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起至清償日止   │3.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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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 約 金│109年3月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9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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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至清償日止 │3.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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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