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真毅工程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真毅工程有限公
司業經107年12月24日經授中字第10732065960號函廢止在案
,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
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
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
、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未選任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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