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債 權 人 陳俞琪 代 理 人 陳培霖 上列債權人陳俞琪因與債務人郭朗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俞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聲請狀所附之委任狀為影本,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以供 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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