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2號
CHDV,109,司促,151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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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
債 權 人 陳俞琪 
代 理 人 陳培霖 
上列債權人陳俞琪因與債務人郭朗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俞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之委任狀為影本,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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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