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
債 權 人 宋明德
相 對 人 INDARTI(中譯:阿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本票記載本
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是以,本件本票
雖記載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債權
人就違約金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部分之請求,依法不
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