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0號
CHDV,109,司促,1160,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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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廖冠博即廖夏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冠傑即廖夏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冠豪即廖夏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貫妤即廖夏慶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蔡淑娟即廖夏慶之繼承人
人         


一、債務人廖冠博廖冠傑廖冠豪、廖貫妤、蔡淑娟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廖夏慶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對到期
  未付各期款金額新臺幣壹萬柒仟零伍拾陸元,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貸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夏慶所得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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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