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8號
CHDV,109,勞專調,8,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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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洪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暨具狀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及其 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聲請書狀或筆錄, 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 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 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 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1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補繳調解費2,000,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本件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如有使用書證,應檢附所用書 證之影本,於調解當日攜帶正本供本院核對。提出書狀於本 院時,應提出繕本或影本3份與法院(含所用書證之影本) ,以供送達相對人及調解委員。
(一)聲請人於相對人處任職期間、每月薪資數額為何?並提出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舊制退休金及未休之特休薪資之數額分別為 何?並說明計算方式,且提出相關書證(例如:出勤記錄、 、薪資明細)。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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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