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76號
CHDV,108,訴,876,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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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被   告 鄭可文(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可文為被告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鄭錦炎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10月13日 死亡,本院前已裁定由繼承人陳碧麗鄭朝陽鄭朝吉、鄭 維儒為被告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然嗣後又查得 鄭可文亦為鄭錦炎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憑,依照上開條 文,鄭可文亦為被告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上 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 行,本院再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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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