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75號
CHDV,108,消債更,75,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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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羽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羽晶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先前於民國95年間與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 協商,並於104 年8 月18日與相對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成立分期還款協議。但自104 年 年初起,有些直銷叫伊買東西,伊開始透過向朋友借錢之方 式來償還上開債務,但後來朋友不願意再繼續借錢予伊,伊 復於105 年間工作中斷,之後找的工作薪資較低,故而毀諾 ,相對人遂自105 年9 月起陸續對伊聲請強制執行扣薪1/3 ,已影響伊之生活,但伊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更生等 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各 有明文。而消債條例係於96年6 月8 日制定,同年7 月11日 公布,於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 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下稱95協商),依消債條例 第151 條第9 項規定,準用上開同條第7 項規定,亦即,於 95協商成立後,應受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之限制,而其如因 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依同項但書規 定,即得聲請更生,毋庸再行協商程序(參見司法院民事廳 99年第5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51號研審意見、司法院民事廳 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函)。次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 ,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 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 判時存在,至於該情形究係於何時發生,法無明文規定,即 不應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故不以95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 限,以貫徹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參見司法院民事廳98年第 1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號法律問題研審意見)。三、經查,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成立95協商,協議聲請人 自95年7 月起,分300 期、零利率、每月10日以新臺幣(下 同)7,816 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 全部清償為止等節,聲請人復於104 年8 月18日與相對人富 全公司簽立分期還款協議書,議定聲請人自104 年8 月20日 起至121 年3 月20日止,每月20日前繳納3,000 元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協議書、分期還款協議書在卷可考(分 見院卷第77頁至第81頁、第83頁);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陳報:95協商後,聲請人依約繳款至 105 年4 月後便未再繳款,其乃於105 年7 月19日通報毀諾 (見院卷第121 頁),核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內容互可勾稽(見院卷第167 頁);而相對人聯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債務協商還款紀錄則僅至 105 年1 月(見院卷第153 頁),是聲請人確與其債權銀行 成立95協商,並於消債條例施行後,與相對人富全公司成立 個別協商,惟聲請人於105 年7 月19日間毀諾,未能依約清 償,堪可認定。是依首揭說明,於95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應 受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之限制,而其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已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聲請更生,則毋庸再行協商程



序,先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表示其於95年間薪資為每月25,000元,於105 年離職後之薪資為每月23,000元(見院卷第532 頁);再觀 諸聲請人所提出之薪資紀錄、本院依職權調取勞工保險投保 紀錄,目前其雇主為富安環境事業有限公司,聲請人於108 年1 月至同年7 月之薪資為每月23,100元(分見院卷第69頁 至第73頁、第287 頁、第382 頁至第383 頁),足見聲請人 於成立95協商後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雖出現變化,惟每月短 少約2,000 元至1,900 元不等,短少之數額尚非甚鉅,是否 足以致令聲請人毀諾,且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非無疑義。又經本院函查,聲請人分別於 103 年2 月19日、104 年1 月16日、104 年3 月14日、104 年12月3 日向國泰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共4 張 保單,目前該4 張保單之效力均正常),復於104 年11月25 日向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每月應繳納保費為 1,750 元),另於101 年4 月16日、106 年12月13日向保誠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分見院卷第483 頁至第512 頁 、第517 頁至第519 頁、第535 頁),而保險乃係以按期、 固定繳納確定之保險費,防免不確定之損害,應本於經濟理 性為之,既聲請人明知自身薪資收入有限,復與各該債權人 已達成還款協商,自應撙節開支,且於95協商成立後,聲請 人原係穩定、長期依約還款,迄至105 年7 月19日始為毀諾 ,其究竟有何密集投保上開各該保險,致令除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外,尚須支付相當數額之保險費用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亦非無疑。況且,苟聲請人所述屬實,其於104 年年初,即 已有向朋友借錢之舉,則聲請人何以於收支出現不穩後,又 密集投保、支付保費,顯非合理。復聲請人就其所稱之直銷 推銷買東西、向友人借款等事實,均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 該等支出、借貸亦未見有何必要性,聲請人主張其於105 年 間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無足憑採。五、再查,聲請人雖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9,079元(含房 屋租賃5,000 元、保險費2,300 元、交通費1,300 元、餐費 7,000 元、瓦斯費800 、其他2,000 元、手機費679 元,見 院卷第515 頁)。惟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 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其 透過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 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重建復甦機會。是以,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 ,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



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 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支出,以達 成勉力履行債務,並應依一般生活所需及合理範圍予以計算 消費支出,方屬合理,因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明定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而衛 生福利部公告之108 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 12,388元,乘以1.2 倍為14,866元,復聲請人未提出具體事 證以資證明相關費用均屬必要支出(例如:每月為何均須支 付瓦斯費800 元、所稱「其他2,000 元」之具體內容究竟為 何、保險費為何達2,300 元),既聲請人為債務人,負高額 債務,實應撙節用度,非得逕按一己之意花用金錢,否則對 債權人難謂公平。循此,本院認為應按每月14,866元作為本 件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計算標準。又聲請人目前每月 平均收入為23,100元,業如上述,按此核算,聲請人每月平 均收入23,10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4,866元後,僅餘 8,234 元,應不足以清償95協商所協議之每月7,816 元及其 與富全公司個別協議之每月3,000 元。足見於本院就本件更 生之聲請為裁判時,聲請人存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情形,堪可認定。是揆諸首揭說明,既聲請人 有此情形,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 困難」之情形,究係於何時發生,法無明文規定,即不應增 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貫徹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循此,本 件更生之聲請,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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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安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