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 告 代天宮 法定代理人 邱進對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詹明錕(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淑卿(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淑貞(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廖秀滿(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尚美(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尚文(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建新(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健章(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尚三(即詹畑之繼承人) 歐思含(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恒毅(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勇霆(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惠舋(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經連(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萬相(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榮焜(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淑玲(即詹畑之繼承人)被 告 許金德 許美子 邱和成 邱清海 莊永裕 許淑霞 許呈旭 許培基 許財福 許明月 張再生 謝許財勉 許朝俊 林許員 許美霞 許朝輝 許素蘭 許可函 許素琴 許良輝 張再添 被 告 許添丁(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許麗雪(即許清成之繼承人)被 告 許家豪(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許伃嫻(即許清成之繼承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炳源 被 告 洪美華(即許清成之繼承人)被 告 許秋貴 許江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圭宏 被 告 許發財(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許明世(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許金卿(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黃許金絹(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許品(即許媽梱之繼承人)被 告 許東雄 張振昌 邱文魁 邱文癸 許振芳 邱文宗 許錠南 邱郁茹 許水勝 許春立 田祝春 張貴林 張錦江 張献東 張慶煌 張文煙 許燦煌 被 告 張景發 訴訟代理人 張雅麗 被 告 許明山 許晋福 許李和蘭 許忠孝 許清樑 張聰文 許木生 林鑫廷 林錫永 許西川 許明照 邱養德 被 告 許煜長 邱許金錠 邱淑美 邱秀香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火炎 被 告 許勝南 許林春 被 告 九天寺 兼法定代理 許財來 人受告知人 何進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四關於地號「1897(建)」之記載,應更正為「1879(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 更正,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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