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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17號
CHDV,105,訴,1117,2020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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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   告 代天宮 
法定代理人 邱進對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詹明錕(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淑卿(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淑貞(即詹畑之繼承人)

      詹廖秀滿(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尚美(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尚文(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建新(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健章(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尚三(即詹畑之繼承人)

      歐思含(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恒毅(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勇霆(即詹畑之繼承人)

      施惠舋(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經連(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萬相(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榮焜(即詹畑之繼承人)

      許淑玲(即詹畑之繼承人)

被   告 許金德 
      許美子 
      邱和成 
      邱清海 

      莊永裕 
      許淑霞 
      許呈旭 
      許培基 
      許財福 
      許明月 
      張再生 
      謝許財勉
      許朝俊 
      林許員 
      許美霞 
      許朝輝 
      許素蘭 
      許可函 
      許素琴 
      許良輝 
      張再添 
被   告 許添丁(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許麗雪(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被   告 許家豪(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許伃嫻(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炳源 
被   告 洪美華(即許清成之繼承人)

被   告 許秋貴 
      許江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圭宏 
被   告 許發財(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許明世(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許金卿(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黃許金絹(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許品(即許媽梱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東雄 

      張振昌 
      邱文魁 
      邱文癸 
      許振芳 
      邱文宗 
      許錠南 
      邱郁茹 
      許水勝 
      許春立 
      田祝春 
      張貴林 
      張錦江 
      張献東 
      張慶煌 
      張文煙 
      許燦煌 
被   告 張景發 

訴訟代理人 張雅麗 
被   告 許明山 
      許晋福 
      許李和蘭
      許忠孝 
      許清樑 
      張聰文 
      許木生 
      林鑫廷 
      林錫永 
      許西川 
      許明照 
      邱養德 
被   告 許煜長 
      邱許金錠
      邱淑美 
      邱秀香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邱火炎 
被   告 許勝南 
      許林春 
被   告 九天寺 
兼法定代理 許財來 

受告知人  何進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四關於地號「1897(建)」之記載,應更正為「1879(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 更正,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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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