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3號
CHDM,109,訴,73,2020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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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欽隆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所犯罪名「周欽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更正為「周欽隆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及犯罪事實欄均已記載被告 所犯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所犯罪名誤載 為「周欽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更正為「周欽 隆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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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