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0號
CHDM,109,訴,20,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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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美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就被告黃美華所犯傷害案件,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黄美華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審判程序。
二、然因告訴人黃芳瑜黃義龍嗣均撤回對被告黃美華之傷害告 訴,本案已不得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裁定撤銷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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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