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琴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1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琴惠與告訴人謝侑書於民國108 年9月18日9時49分許,在彰化縣○○市○○○道0段0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因另案車禍賠償事宜進行調解時,彼此發生齟 齬,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樓 大廳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聞共見之公開場所,對告訴人大 聲辱罵「不要臉、不要臉、不要臉」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 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告訴被告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之罪,依同 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 立,告訴人並於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調解 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