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翊伶
謝鴻禧
謝文定
蔡順仁
黃彩鳳
黄束卿
葉景明
蘇陳秀鳯
劉美瑩
柯惠敏
吳幸枝
施耀宗
顏白英
張蔡碧鑾
蔡許雪
謝陳秋花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
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現金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翊伶等16人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選偵字第61、71、76、 79、98號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贓款(詳如附表所示 ,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字第1860、1864、2002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被告等16人於本件之犯罪所得(聲請 人誤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並業據被告等16人供承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16人因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選偵字第61、71、76、79、98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均未經撤銷等情,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被告等16人分別遭查扣如附表所 示之現金(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字第1860、1864、2002號扣押物品清單),均屬被告 等16人所有且係因本件投票受賄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
16人陳明在卷,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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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受賄對象 │受賄金額(犯罪所得)│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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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蕭翊伶 │500元 │
├──┼──────┼──────────┤
│2 │謝鴻禧 │1500元 │
├──┼──────┼──────────┤
│3 │謝文定 │3500元 │
├──┼──────┼──────────┤
│4 │蔡順仁 │1500元 │
├──┼──────┼──────────┤
│5 │黃彩鳳 │500元 │
├──┼──────┼──────────┤
│6 │黄束卿 │1500元 │
├──┼──────┼──────────┤
│7 │葉景明 │2500元 │
├──┼──────┼──────────┤
│8 │蘇陳秀鳯 │1000元 │
├──┼──────┼──────────┤
│9 │劉美瑩 │3500元 │
├──┼──────┼──────────┤
│10 │柯惠敏 │2000元 │
├──┼──────┼──────────┤
│11 │吳幸枝 │2500元 │
├──┼──────┼──────────┤
│12 │施耀宗 │500元 │
├──┼──────┼──────────┤
│13 │顏白英 │1500元 │
├──┼──────┼──────────┤
│14 │張蔡碧鑾 │1500元 │
├──┼──────┼──────────┤
│15 │蔡許雪 │3000元 │
├──┼──────┼──────────┤
│16 │謝陳秋花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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