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6號
CHDM,109,單禁沒,16,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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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皓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罐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皓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09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殘渣罐1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於該案之殘渣罐1個 ,內含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 ,而該殘渣罐與殘留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 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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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