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黎玉琴
被 告 陳兆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兆國所為侵權行為之事實如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464號追加起訴書所載。原告爰依法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2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陳述及聲明,惟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有 何詐欺之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1045號、第11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 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