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號
PTDV,109,訴,52,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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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黃健治  指定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605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 萬7,335 元。該裁定於同年11月27日由 郵務人員投遞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嗣該裁定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惟參以當事人指定郵政 信箱為其送達處所時,即應以郵務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 信箱時為送達之時(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91 號裁定 意旨參照),故上開裁定已發生送達之效力,則原告逾期迄 未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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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