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號
PTDV,109,補,86,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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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承業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
  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185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760 元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
  請被告魏承業魏承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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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