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趙家鼎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6,12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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