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2號
PTDV,109,補,6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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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趙家鼎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6,12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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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