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國森(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 於民國86年2 月12日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 同年3 月3 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5 冊第4 頁第129 號),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10月19日召開 第8 屆第4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 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 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109 年1 月7 日臺 教社㈢字第108016442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7 年度法 登他字第94號法人變更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 ,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 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臺教社㈢字第10801644 20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等語,有教育部109 年2 月14日臺教社 ㈢字第1090019833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 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為因應財團 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為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 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 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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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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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係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
│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
│可及監督準則組之,定名為「│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
│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以│
│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下簡稱本會)。 │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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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致力學術、文化、教育│本會以致力學術、文化、教育│
│事業服務社會為宗旨,依有關│事業服務社會為目的,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協助及促進母校充實教學│一、協助及促進母校充實教學│
│ 設備、發展校務。 │ 設備、發展校務。 │
│二、協助在校優秀同學、校友│二、協助在校優秀同學、校友│
│ 暨母校教職員深造、進修│ 暨母校教職員深造、進修│
│ 及就業。 │ 、就業及創業。 │
│三、舉辦各類學術性、技術性│三、舉辦各類學術性、技術性│
│ 、安全衛生性之研討會與│ 、安全衛生性之研討會與│
│ 專業性人才教育訓練工作│ 專業性人才教育訓練工作│
│ 。 │ 。 │
│四、辦理各種短期技藝研習與│四、辦理各種短期技藝研習與│
│ 調節身心平衡之各類活動│ 調節身心平衡之各類活動│
│ 。 │ 。 │
│五、接受政府委託政策宣導、│五、接受政府委託政策宣導、│
│ 專案研究、推廣教育訓練│ 專案研究、推廣教育訓練│
│ 等服務事項。 │ 等服務事項。 │
│六、舉辦國內外相關機關團體│六、舉辦國內外相關機關團體│
│ 之學術交流。 │ 之學術交流。 │
│七、有益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重│七、有益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重│
│ 大貢獻獎勵事項。 │ 大貢獻獎勵事項。 │
│八、編撰發行各類文教叢書刊│八、編撰發行各類文教叢書刊│
│ 物、報告、標語、漫畫、│ 物、報告、標語、漫畫、│
│ 錄音帶及通信交流刊物。│ 錄音帶及通信交流刊物。│
│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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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
│元,由吳雨庭等人捐助。俟本│元現金,由吳雨庭等人捐助。│
│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得繼續接受捐贈。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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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學│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內埔│
│府路一號,並得視業務需要,│鄉學府路一號,並得視業務需│
│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
│設置分事務所。 │、外設置分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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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
│會職責如下: │職權如下: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
│ 。 │ 及運用。 │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法之訂定。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六、董事長之改選(聘)及解│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聘。 │ 擬議。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擬議或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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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
│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 │專長或工作經驗。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 │總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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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
│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
│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足原任期。 │
│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
│ │辦理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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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八條 │
│本會董事會互推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
│ │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 │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 │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
│ │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
│ │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
│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
│ │,自行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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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
│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部許可後行之: │
│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召集之。 │二、基金之動用。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 。 │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
│後行之: │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
│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
│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
│ 要之處分。 │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之擬議。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 聘。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 │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
│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該部備查│ │
│。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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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條 │
│董事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幹│董事會得設置秘書長一人,副│
│事若干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秘書長及秘書若干人,襄助董│
│務,其人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事長處理會務,其人選由董事│
│會同意後聘任之。 │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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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
│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 │辦理下列事項: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
│ 支決算。 │ 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 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 支預算。 │ 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證影│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 本)。 │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 │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
│ │ 估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
│ │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 │ 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
│ │ 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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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
│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
│之規定。 │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
│ │務。 │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
│ │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
│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
│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 │構。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
│ │法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 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 動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 益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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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
│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
│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如下: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
│一、存放金融機構。 │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 │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 │
│ 分之一之額度內,轉為有│ │
│ 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 │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
│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
│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 │
│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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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
│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
│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
│變更登記。 │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 │自治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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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
│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十八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
│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次│
│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
│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
│ │一月十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
│ │國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如有│
│ │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
│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
│十八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
│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次│施行;修正時,亦同。 │
│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 │
│一月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 │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
├─────────────┼─────────────┤
│第十七條 │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 │
│記後施行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