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8號聲 請 人 王清三 上列聲請人與項翡翠、張金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項翡翠、張金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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