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9號
PTDV,109,司票,39,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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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盧張玉英盧冠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盧冠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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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