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張銀花上列聲請人與葉玉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83442)1 紙之正本到 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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