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30號
PTDV,109,司家補,30,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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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
聲 明 人 洪文和 

      吳洪玉霞

      洪春金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洪文彬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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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