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18號
PTDV,109,司家補,18,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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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洪張粉仔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收養人張少和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聲請:
 ㈠本件聲明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請依上開期限繳納。
 ㈡補正聲請人及其生父母黃新財黃郭花仔及養父張少和之戶
  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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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